知識
物權法:
《物權法》通過總則、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占有等專篇對物權有關內容作了系統(tǒng)規(guī)范,其中有關物權的確立、變更以及擔保物權的諸多新規(guī)定對《擔保法》做了重大的修正。
抵押:
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設定為擔保物,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作為抵押物的財產既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以抵押方式設定的擔保方式最突出的特點在于不轉移財產的占有。
質押: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法律法規(guī)允許質押的權利依法進行登記,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或權利處分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我國《物權法》確立了兩類質押,一是動產質押;二是權利質押?!段餀喾ā愤€明確肯定了最高額質權,即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議設立最高額質權。
保證: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留置: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留置財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